两部委: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市场化项目配20%、4h优先并网、光伏并网规模(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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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根据文件,为引导市场主体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鼓励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能力、鼓励发电企业自建储能或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允许发电企业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鼓励多渠道增加调峰资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 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 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为努力实现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目标,促进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充分消纳,依据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相关要求,在电网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的基础上,鼓励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现通知如下:
二、引导市场主体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 (一)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能力。 电网企业要切实承担电网建设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的主体责任,统筹调峰能力建设和资源利用,每年新增的并网消纳规模中,电网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电源企业适当承担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责任。随着新能源发电技术进步、效率提高,以及系统调峰成本的下降,将电网企业承担的消纳规模和比例有序调减。 (二)鼓励发电企业自建储能或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 在电网企业承担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以外,仍有投资建设意愿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鼓励在自愿的前提下自建储能或调峰资源增加并网规模。对按规定比例要求配建储能或调峰能力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电网企业按程序认定后,可安排相应装机并网。 (三)允许发电企业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 在电网企业承担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以外,仍有投资建设意愿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通过与调峰资源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化交易的方式承担调峰责任,以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新增抽水蓄能和储能电站等签订新增消纳能力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市场化调峰资源的建设、运营等责任义务。签订储能或调峰能力合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电网企业按程序认定后,可安排相应装机并网。 (四)鼓励多渠道增加调峰资源。 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调峰资源,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化学储能等新型储能、气电、光热电站、灵活性制造改造的煤电。以上调峰资源不包括已列为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的资源。
三、自建合建调峰和储能能力的确认与管理 (一)自建调峰资源方式挂钩比例要求。 自建调峰资源指发电企业按全资比例建设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电站、气电、光热电站或开展煤电灵活性改造。为鼓励发电企业市场化参与调峰资源建设,超过电网企业保障性并网以外的规模初期按照功率15%的挂钩比例(时长4小时以上,下同)配建调峰能力,按照20%以上挂钩比例进行配建的优先并网。配建比例2022年后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公布一次。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或第三方技术机构对项目调峰能力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确认后,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挂钩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合建调峰资源方式挂钩比例要求。 合建调峰资源指发电企业按一定出资比例与其他市场主体联合建设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电站、气电、光热电站或开展煤电灵活性改造。合建调峰资源完成后,可按照自建调峰资源方式挂钩比例乘以出资比例配建可再生能源发电。为鼓励发电企业积极参与自建调峰资源,初期可以适当高于出资比例进行配建。 (三)自建合建调峰和储能能力确定。 自建合建调峰和储能能力按照“企业承诺、政府备案、过程核查、假一罚二”的原则进行确定。主动自建合建调峰和储能能力的发电企业,自行提供调峰和储能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对项目基本情况、调峰能力、投产时间等作出明确承诺,提交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省级主管部门委托电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自建合建项目进行全面核查或抽查,对于发现未按承诺履行建设责任的企业,在计算调峰能力时按照未完成容量的2倍予以扣除;相关企业要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企业不得参与下年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并网。 (四)加强自建合建调峰和储能项目运行管理。 自建合建调峰和储能项目建成投运后,企业可选择自主运营项目或交由本地电网企业调度管理。对于发电企业自主运营的调峰和储能项目,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获取收益;对于交由电网企业调度管理的调峰和储能项目,电网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调峰需要对相关项目开展调度管理,项目按相关价格政策获取收益。为保证项目调峰和储能能力可用性,电网调度机构不定期对相关项目开展调度测试。
四、购买调峰与储能能力的确认与管理 (一)购买调峰资源主要方式。 购买调峰资源指发电企业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向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电站、气电、光热电站或开展灵活性改造的火电等市场主体购买调峰能力,包括购买调峰储能项目和购买调峰储能服务两种方式。为保证发电企业购买的调峰资源不占用电网企业统筹负责的系统消纳能力,被购买的主体仅限于本年度新建的调峰资源。 (二)购买调峰资源挂钩比例要求。 超过电网企业保障性并网以外的规模初期按照15%的挂钩比例购买调峰能力,鼓励按照20%以上挂钩比例购买。购买比例2022年后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度公布一次。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或第三方技术机构对项目调峰能力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确认后,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挂钩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购买调峰和储能能力确定。 购买调峰和储能项目由买方企业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作出承诺并提供购买合同,根据购买合同中签订的调峰能力进行确定。实施过程中买方企业负责督促卖方企业保证项目落实到位,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电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对购买合同中的项目进行全面核查或抽查,对于发现未按承诺履行建设责任的企业,在计算调峰能力时按照未完成容量的2倍予以扣除;相关企业要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企业不得参与下年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并网。 (四)加强购买调峰和储能项目运行管理。 购买调峰和储能项目建成投运后,对于购买调峰储能项目的,视同企业自建项目进行运行管理;对于购买调峰储能服务的,发电企业与调峰储能项目企业签订调峰服务绑定协议或合同,约定双方权责和收益分配方式,鼓励签订10年以上的长期协议或合同。为保证项目调峰和储能能力可用性,电网调度机构不定期对相关项目开展调度测试。
五、自建或购买调峰与储能能力的数量标准与动态调整 (一)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和光热电站调峰能力认定。 抽水蓄能电站、电化学储能和光热电站,按照装机规模认定调峰能力。 (二)气电调峰能力认定。 气电按照机组设计出力认定调峰能力,对于因气源、天气等原因导致发电出力受限的情况,按照实际最大出力认定调峰能力。 (三)煤电灵活性制造改造调峰能力认定。 灵活性制造改造的煤电机组,按照制造改造可调出力范围与改造前可调出力或者平均可调出力范围的差值认定调峰能力。 (四)统筹安排发电和调峰项目建设投产时序。 考虑新建调峰资源项目的建设周期,各地在安排发电项目时要做到与新增调峰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调峰储能配建比例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核准(备案)当年标准执行。 (五)建立调峰与储能能力标准和配建比例动态调整机制。 随着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和比例的不断扩大,以及调峰储能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各地要统筹处理好企业积极性和系统调峰需求的关系,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调峰与储能能力标准和配建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六、调峰和储能交易机制的运行与监管 (一)未用完的调峰资源可交易至其他市场主体。 通过自建或合建方式落实调峰资源的发电企业,如果当年配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低于规定比例,不允许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可通过市场化方式交易给其他发电企业。 (二)指标交易需在省内统筹。 为保证新增调峰能力切实发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作用,发电企业在自建、共建、购买调峰资源以及开展调峰资源指标交易过程中,均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进行统筹。 (三)加强运行监管。 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承诺自建、共建或购买调峰项目加强监管,项目投产后调度机构不定期按照企业承诺的调峰能力开展调度运行,确保调峰能力真实可信可操作,对于虚假承诺调峰能力的企业,取消下年度自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资格。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推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相关工作,全面跟踪各地、各企业落实进展,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结合本地电力发展实际,推动本地发电企业自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相关工作,与电网企业保障性并网、应急备用和调峰机组建设工作做好有效衔接,避免项目重复计入。 (二)电网企业切实发挥监督和并网责任。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组织好各地电网企业,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发电企业自建共建和购买调峰储能项目的有效监督,保证各项目顺利推进和真实可用。对于按要求完成调峰储能能力建设的企业,要认真做好相应匹配规模新能源并网接入工作。 (三)健全完善奖惩和评估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健全完善奖惩和评估机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工作进展成效显著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进展滞后的地区进行约谈;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将适时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工作开展全面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1年7月29日
解读:
促进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有效消纳是保障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为统筹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需求与大规模并网带来的消纳影响,2021年5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提出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多元保障机制。为发挥政策合力,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明确了在电网企业承担消纳主体责任的基础上,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具体方式。
近日,能源行业相关媒体记者采访了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易跃春,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印发《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进行了解读。
易跃春认为,在可再生能源取得良好发展成绩,并呈现良好发展势头的背景下,保障并网和消纳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通知明确提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合建、购买调峰资源等方式,以及增加并网规模的政策措施和运行管理要求,有利于发挥政府、企业、市场多方能动性,引导市场主体多渠道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有效推动双碳目标顺利实现。
其中,政府做好政策制定,统筹做好政策执行指导和监督;电网企业承担消纳主体责任,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电量收购;发电企业适当承担并网消纳责任,在保障性并网外,发挥自身能动性,通过自建合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
文件明确了调峰资源包括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光热电站、气电、煤电灵活性改造等;同时,建立调峰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自建合建调峰资源情况下,当年配建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低于规定比例的,不能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调峰资源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在本省内进行交易。文件发布有利于指导好开发企业通过市场交易,灵活配置调峰资源,并规范各方责任,协同做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和安全可靠供电。
同时,为保证不占用电网企业统筹负责的系统消纳能力,文件明确规定市场上交易的调峰资源仅限于当年度新建的项目。在调峰与储能能力的确定流程上,文件明确各方责任,提出按照“企业承诺、政府备案、过程核查、假一罚二”的原则,由企业主动提供调峰资源项目建设证明材料或购买合同,省级主管部门做好备案,并委托电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全面核查或抽查,发现问题的,在计算调峰能力时按照未完成容量的2倍予以扣除。
在运行管理上,对于购买调峰或储能项目的,与自建合建方式相同,企业可选择自主运营,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获得收益,或交由本地电网调度管理,按相关价格政策获取收益;对于购买调峰储能服务的,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责和收益分配,鼓励签订10年以上长期协议。
文件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对各地区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成效显著的进行表扬,滞后的进行约谈。同时,适时采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本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持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另一方面,考虑到各地区电源结构、负荷特性差异较大,允许各省级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调峰与储能能力标准和配建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因地制宜,稳妥推进。
文件规定,各省级主管部门牵头对调峰项目加强监管,确保调峰能力真实可信可操作性,省级发改委、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推动发电企业自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基础上,做好项目统筹,避免重复计入电网保障性并网、应急备用和调峰机组。国网、南网组织地方电网公司,做好项目监督,保证项目推进和真实可用。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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