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改委: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工商业用电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日前,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出台。文件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从此,广东电力交易大不一样,工商业用电将发生根本变化,更加到位地落实电改9号文精神。
取消全省工商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居民、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和标准不变。 燃煤发电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0.463)+上下浮动(均不超过20%)”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高耗能企业不受上浮上限影响,现货交易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暂未进入市场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对于已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因售电合同到期或解除而未能及时重新签订新的售电合同,只能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用电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届时这部分企业用电成本将大幅增加,需及时签约避免“空档”。
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对暂未进入市场工商业用户的代理购电机制,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在此之前这部分用户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用电。
代理购电价格没有峰谷分时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比例低于《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规定的, 相关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基础电价(平段电价), 仍按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文规定的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峰谷比价、尖峰电价等政策执行;深圳市相关用户按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本条规定。
以下为《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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